【导语】韶关学院专插本:2023年广东专插本昨天已经结束,绝大部分同学报考韶关学院专插本选择了调剂,但是很担心去不了自己喜欢的专业,想知道进入学校之后能不能转专业。以下是广东专插本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韶关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韶关学院招生章程》《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修通识课及格以上。
(二)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含违纪处分已解除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情况,经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在原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难以完成学业的。
4.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的。
5.创业休学后复学,在创新创业中取得良好效果的。
6.确定参加《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交流项目的学生,报名申请所选美方院校的专业与学校就读的专业不相近或不相同的(体育、音乐、美术类专业除外)。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所修通识课不及格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联合培养合作办学、定向生等。
(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插班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六)从外校转入学校的。
(七)上级文件规定不允许跨类别转专业的,如体育、音乐、美术类等专业不能跨类别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专业转入和转出学生的计划数均不能超过各专业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本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编入下一年级。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开始,学期结束前完成,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除外(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按事实发生的时间申请)。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因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情况,经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其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限申请转一个专业)。
申请学生填写《韶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报校医院审批。
2.转出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3.转入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4.教务处审批并签署意见。
5.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6.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
此类学生申请转专业受理时间视事实发生时间而定。
(二)其余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其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转出学院审查与推荐。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送至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
3.转入学院考核。
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复核。
4.复核。
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拟转入学生名单复核后,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5.公示、发文公布。
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的转入学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九条 同一专业内转专业方向的,由各二级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转专业方向的开始受理时间与转专业受理时间相同。
第四章 转专业的教学及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本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个学期,完成学分认定,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选课来修读课程,并经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经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因违纪等受处分而取消转专业资格的除外)。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转专业学籍异动处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该生转专业资格,并出具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告知;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该生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校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给予工作人员相应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告知。
第十七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工作人员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2017级全日制学生执行,2016级及以前年级的全日制学生按《韶关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韶学院〔2014〕18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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