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广东普通专升本民法回忆版真题(部分)如下,广东普通专升本网为大家带来了专升本民法回忆版真题内容资讯,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名词解释(3分*5题)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 【民法(第九版)(下册) 358页】
2、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 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第三十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61页】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 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第六十九章 法定继承 473页】
4、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057页】
5、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等。【 民法(第九版)(上册) 108页】
简答(7分+8分)
一、结婚的概念与要件【民法(第九版)(下册) 第六十四章 结婚 406页】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法律对于缔结婚姻规定了明确的成立要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也称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 .双方具有结婚合意;2.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3.双方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4.双方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结婚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第一,申请。第二,审查。第三,登记。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果【民法(第九版)(上册) 184页】
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依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中断的事由包括如下几种。【公众号:法学直通车】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讼时效一旦中断,将发生如下效果。
第一,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原来的时效经过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第二,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将归于无效,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第三,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后,如果再次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仍然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中断的次数。
论述(10分)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第九版)222 页】
参考答案:
(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二)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物权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产生普遍适用的效力。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物权种类法定包含下述两层含义:
一方面,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要由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
另一方面,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种类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2.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3.效力法定。因为物权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物权的对世效力、优先效力,都要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涉及交易安全,故不能由合同当事人自由作出安排。如果没有效力法定,则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在现实生活中将失去应有的作用。物权的效力包括对世性、支配性、优先性以及追及性,它是物权的基本性质的体现,也是物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区别的标志。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这是保障该原则得以贯彻、遵循的基础,而这种强制性在很大程度上又体现在,如果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将会引发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违反物权法定将导致设定与变动物权的行为无效,物权不能有效地设立与变动,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具体而言,关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第一,违反种类法定。这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创设了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种类法定在物权法定原则中相对于其他方面更为严格,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能产生物权设定的效果。
第二,违反内容法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首先,要确定该内容是否属于该物权的基本内容。如果属于基本内容,则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行使进行了某些限制,尽管这些限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因为这些限制没有改变物权的基本内容,故不能认为当事人的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其次,要区分是否属于法律关于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约定抵押人应当将抵押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此种约定就违反了抵押权的内容。
第三,违反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的是公示要件主义,只是在例外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设立与移转物权。因而公示方法的设定必须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依照法定公示方法来设定物权,不能产生物权设定的效果。
案例分析
六、案例分析题(第34题10分,第35题15分,共25分)
34.新某在甲商场购买了一只乙厂家生产的压力锅,某日,新某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导致新某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头部受伤,后新某向甲商场索赔,甲商场以应该向生产厂家索赔为由拒绝。后据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
(1)甲商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答: 甲商场的抗辩事由不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新某因高压锅存在缺陷头部受伤,新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乙厂家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商场请求赔偿。
(2)甲商场能否向乙厂家追偿?
答: 甲商场能向乙厂家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新某因高压锅存在缺陷(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造成其头部受伤,属于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甲商场赔偿后有权向乙厂家追偿。(乙厂家与甲商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5.星星、园园两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星星公司向园园公司提供70台精密仪器,星星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园园公司,园园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130万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6月23日星星公司先运了50台精密仪器至园园公司,园园公司全部收到,并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星星公司向园园公司承诺于6月28日再将剩下的20台交付。6月28日,星星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灾害,2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星星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园公司要求星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星星公司与园园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买卖合同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星星公司先运了50台精密仪器至园园公司,园园公司全部收到,并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即互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园园公司可否要求星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不可以。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 6月28日,星星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灾害,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园园公司不可要求星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20 台精密仪器毁损的风险由哪个公司承担?
由星星公司承担20台精密仪器毁损的风险。
依据《民法典》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两公司约定,由星星负责将货物运至园园公司,园园公司未收到星星运送的20台精密仪器前,20台精密仪器毁损的风险由星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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