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法专插本真题及考点
【导读】如果你是想报考2022年广东专插本的考生,那么现在就需要开始准备了,下面是广东专插本网为大家整理出的广东民法专插本真题及考点供大家参考,现在大家一起来看看广东民法专插本真题吧!
广东民法专插本真题及考点:
1.下列选项中,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张某因违法停车向公安交警部门缴纳罚款
B.李某对其女友承诺:“如果我在北京找到工作,就和你结婚”
C.王某因钱包遗失,在其小区粘贴寻物启事称:“拾得钱包者,当面酬谢2000元”
D.赵某因无偿献血,获得卫生部门发放的200元津贴
参考答案:C
解释: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张某与公安部门是上下隶属关系,非平等关系。
B:虽李某与其女友地位平等,但该承诺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不构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李某的承诺行为违背婚姻完全自由原则,不符合143条之(三),不生效力。
C:王某行为(悬赏广告)具备法律行为成立并有效的所有要件(民法总则143条),产生民法上的权力义务变动。
D:赵某与卫生部门是上下隶属关系,非平等关系。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所缴纳的租金
B.顾客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硬币,购买矿泉水
C.乘客刷卡入闸乘坐地铁
D.王某网购某型号电视机一台,并要求货到付款
参考答案:D(B有争议)
解释:
先明确以下事实:
(1)现行法律无意思表示的方法——明示、默示的定义。只有其功能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40条第1款)。
(2)王利明:所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明确地表达于外部。默示的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但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知。(《民法学》P169)
(3)王泽鉴:明示者,指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默示者,指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P269)
A:由继续租用行为可间接推知继续租赁的要约意思表示,属于默示。
B:有争议。顾客购买矿泉水,需要操作点击矿泉水商品的按钮,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应属明示的意思表示。
C:刷卡入闸乘坐地铁,可间接推知行为人提出订立客运契约的要约(意思表示)。
D:王某要求货到付款,此法律行为(要约),系书面方式的明示。
3.甲寒假到乙公司帮忙送快递,乙公司口头承诺寒假结束后向甲支付2000元报酬。假期结束后,乙公司以甲才12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公司可以不向甲支付报酬
B.因为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甲的父母有权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C.甲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需要和乙公司协商
D.甲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该项报酬,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参考答案:D
解释:
A:甲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依民法总则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甲可与乙订立暑期劳务契约。甲乙之间劳务契约成立有效,甲有权依契约要求甲支付报酬。
B:理由同A
C:甲可与乙订立暑期劳务契约,已如A选项解释所述。本案中,契约内容之一——乙给付2000元义务,是已确定的义务,不需再协商确定。
D:民法总则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甲行使报酬给付请求权,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得独立实施。
资料:纯获法律上利益之定义:
王泽鉴: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义务,有无经济上利益,在所不问。(《民法总则》P261)
王利明:所谓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中纯粹获得利益而不负有负担,或者虽然负有负担,但所获得的利益明显高于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P52)
二人的定义(完全)不同,未通过考试请记忆王利明观点。学术探讨,请参王泽鉴先生对“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详细研究——《纯获法律上之利益》,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
4.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10月1日,甲前往外地出差期间失联。2015年10月2日,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B.死亡宣告被撤销的,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C.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D.乙自2013年10月2日起可请求法院宣告甲死亡
参考答案:BC(有争议)
解释:
A:《民通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因此有恢复之可能。
B:《民通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本题未提及乙已再婚,只提及“长期感情不和”,因此婚姻关系将自行恢复。
C:《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甲属法律上死亡。
D: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题无发生意外事件情形,因此必须满四年,2013年10月2日为满三年时点。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助行为
D.诉前财产保全
参考答案:D
解释:
“私力救济”,无现行民法法律定义。
法学研究如下:
王泽鉴:“公权力的救济可能缓不济急,法律乃在一定的要件下例外地容许权利人的自力救济,而规定‘自卫行为’及‘自助行为’。前者分为‘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因此,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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